近日,漳州市出臺《漳州市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重點解決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三個問題”。
一是針對鄉鎮船舶“是什么、有哪些”的問題,對鄉鎮船舶作出定義和分類,明確規定鄉鎮船舶特指未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在冊管理、事實存在并從事海上相關生產經營性活動的機動船舶(包括艇、排、筏等),具體分為涉魚船舶、交通運輸船舶、旅游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四個類型。
二是針對鄉鎮船舶“誰來管、管什么”的問題,規定了縣鄉兩級政府、村(居)委會、相關行業部門以及鄉鎮船舶所有人、實際控制人和從業人員在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明確了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和行業責任。比如,在管理方面,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鄉鎮船舶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承擔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的屬地責任,履行18條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部門負責業務和技術指導,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的要求,安辦、海洋與漁業、海事、邊防、經信、工商、旅游、體育等部門各履相應職責。
三是針對鄉鎮船舶“怎么管、用啥管”的問題,對鄉鎮船舶管理機構、隊伍、制度和監控平臺建設,以及鄉鎮船舶定位終端等安全設備配備、安全技術狀況確認、安全行為規范、責任追究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在隊伍建設方面,明確規定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要有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和2至5名的專職人員。沿海重點漁村至少配備1名村級專職船管員;在監控手段方面,明確規定船東(船主)要按照使用定位終端,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鄉鎮船舶預警監控平臺,并對鄉鎮船舶實行實時監控。 (陳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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